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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刑责是不是对刑讯逼供的包庇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56

2007年9月,被误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后,死在了公安局刑侦大队。施暴的两名警察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继续供职于公安部门。检察院抗诉后,此案发回一审法院再审,结果与原审相差无几:两名涉案警官一个被判缓刑;一个免予刑事处罚。(5月26日大河网)

刑讯逼供罪,特别是致人死亡的,如果全都以“免予刑事处罚”了结,那么刑讯逼供在某种语境下无异是等于“准合法”地杀人。不但是对有罪者合法权益的轻视,而且对好人——比如赵作海这样的无辜者,更是极大的不公。刑讯逼供的成本如果如此畸轻,把人给逼供死了都无需承担刑责,像赵作海案这样“仅仅”是屈打成招却保住了命的,岂不是更无关紧要了?那么,办案人员下狠手,有时候可能就不会考虑得太多——最重也不过免于刑责,打死个把嫌疑人又算得了多大事?

当然,冷静一点说话,法院可能是考虑到审讯中的刑讯逼供与一般性质的故意伤人是不能同日而语的。抑或在司法体系内部,还认为审讯中的刑讯逼供有时候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对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罪刑罚过重,因逼供获罪者太多,司法人员的职业风险与成本太大,不利于破案和打击犯罪。从网上言论看,一些司法体系内的人士对严肃处理刑讯逼供者也有一些微词。

然而我以为,一是刑法中关于刑讯逼供罪的量刑规定其实并不十分严厉,或可能立法者已经考虑到了相关因素;二是过于宽容刑讯逼供犯罪,嫌犯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将不保——宽容某种侵害行为必定是以牺牲某种被侵害的权益为代价的,这首先是不公平;其次,也不应该偏离法律太远——刑法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从重处罚。本案例中的情形,显然应该归类于“从重处罚”,一“缓”一“免”,显然是偏离法律规定,人为地放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刑讯逼供罪免于刑责,这种畸轻的判决过去比较普遍,今天再次出现以免刑责了结,令人唏嘘不已。如果刑讯逼供赵作海一案也将以免责而终,我们也要有秦三仔父亲一样的质问:还有没有王法了?并且,以赵作海案为契机的全国严查、防范、杜绝刑讯逼供工作,能有多少令人期待的成果,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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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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