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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的区分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501

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的区分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该罪作出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在认定聚众斗殴罪时就产生很多问题:

第一,什么样的行为是聚众斗殴?首先是聚众,一般认识是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仅有乙方聚众即可构成本罪;接着是斗殴,是指相互以暴力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说白了,聚众斗殴就是找几个人一块去打架,因此本罪一般是共同犯罪。而且可以分出来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与者,法律只惩处前两者,在前两者中可以分出来主犯和从犯,在定罪量刑上都会有差别。

第二,后面列的几款家中情节如何认定?前三个都有具体事实可以认定,但持械如何认定是个问题。与抢夺罪不同,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本罪持械的“械”定一个标准,因此一般会认为只要是足以对人体造成重大伤害的都应该是“械”的范围。

如果做了上面的认定似乎打击面太大,不需要证据去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吗?如小李打电话通知小张打架,小张找到小孙和小韩,三人带着工具去案发现场,看到小李被人打,于是小张冲上去打伤了小肖。这起事件如何认定哪?小张是故意伤害还是聚众斗殴?小张算不算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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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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