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罚运用 > 量刑 > 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量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量刑
发表时间:2013-08-16 浏览次数:34

网友提问: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佳木斯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53、本意见中的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特别规定除外)。

54、本意见中的“以上”的规定包括本数;本意见中的“不满”,是指接近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55、本意见中“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其它币种以作案时国家外

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56、对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上述犯罪案件标准可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

57、本意见自2008年10月 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有关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意见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其抵触部分停止执行;其无抵触部分有效,可继续施行。

58、本意见如与今后颁布的司法解释或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办案规定相抵触,按司法解释或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办案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量刑”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量刑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