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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13-06-13 浏览次数:45

一、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量刑时应当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抢劫次数、抢劫数额、抢劫手段等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抢劫1次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抢劫2次的量刑起点为五年至七年,并根据下列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增加1人轻微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2)每增加1人轻伤,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

(3)抢劫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3个月至5个月刑期;

(4)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个月刑期。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三次以上的;

(5)抢劫数额20000元以上的;

(6)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

(7)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8)持枪抢劫的;

(9)推动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上述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致人重伤,每增加1级一般伤残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每增加1级严重伤残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每增加1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1年至3年刑期;

(2)每增加1人轻微伤,增加3个月至6个月刑期;

(3)每增加1人轻伤,增加6个月至1年刑期;

(4)每增加1人重伤,增加1年至2年刑期;

(5)每增加1次抢劫,增加1年至3年刑期;

(6)抢劫数额不满20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3个月至5个月刑期;

(7)抢劫数额20000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1个月至2个月刑期;

(8)每增加1名被害人,增加1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者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持械抢劫的;

(3)抢劫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4)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赃物、赃款以数额计算,一半以上被缴回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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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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