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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与量刑
发表时间:2013-05-24 浏览次数:229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条是关于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这里的“非法搜查”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 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 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其中之一的,即为非法搜查。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的不构成本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主要是指无权或者无理进入他人住宅 而强行闯入或者拒不退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的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务而进入他人住宅的, 都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是故意的,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 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九 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滥用职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背职责的规定 行使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 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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