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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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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
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泛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史记·吕太后本纪》:“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旧唐书·韦凑传》:“善善者,悬爵赏以劝之也;恶恶者,设刑罚以惩之也。” 鲁迅 《且介亭杂文末编·写于深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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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的分类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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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体系
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对一个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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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的外在特征
刑罚的内在属性,必然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为外在特征。根据刑罚的外在特征,我们可以界定刑罚的外延,把它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相区别。刑罚同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强制程度的严厉性 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这在它所剥夺的权利与利益上得到充分体现。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权利、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可以说是生杀予夺在此一举,其强制程度的严厉性昭然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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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免于刑罚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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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是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我国为法院。 (二) 刑罚的根据在于刑罚的明文规定。 (三) 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四)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的权益和利益的剥夺。 二、近代刑罚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对刑罚改革的启示 (一)概述 早期刑罚缘起于报应。这种思想早在国家出现以前的氏族公社就有充分的体现。血族复仇、同态复仇就是报应刑思想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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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不具有暴力性且未严重侵害人身权利,我认为不适用死刑还是可以接受的,打击这种犯罪主要要从健全体制出发,加强内外部监督和赋予人民更有效的监督权力,在法律责任上要完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北欧国家中贪污相当于几百人民币的钱就要永远开除出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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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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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概念之重构 刑法理论界对刑罚目的之界定有广义和狭义说之区分。狭义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适用刑罚的目的,广义的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裁量、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就目前来看,广义说为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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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法分则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共有六七十个。要判断刑罚结构是过重还是过轻,大抵有两种方法,一是比照国外的刑罚规定,二是考察刑罚的社会效果。前者是法学家们习惯采用的比较路径,后者则是司法实务者们直接面对的现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我国现在的刑罚结构是一个过于依赖死刑的刑罚结构,如果把刑罚的威慑力按满分一百计,死刑至少贡献了八十分。死刑过多,生刑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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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某种思想和观念指导下的理性选择。刑罚政策在本质上是国家决策者的思想观念。因此,刑罚改革的首要和关键是国家决策者观念的转变。现代化的刑罚政策观念应具有理性化的刑罚观、人本化的刑罚观、开放的刑罚观等特征。 观念的变化必然带来制度上的改革。从以人为本的、理性的、讲求效益的刑罚观念出发,结合刑罚政策的国际趋势,我国刑罚体系与刑罚制度的现代化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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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人,若对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应该将其已经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计算到后来判处的刑罚中。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做出了规定,但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也不够彻底。因而应该由刑法典做出规定。 (二)增补刑罚种类 关于在我国刑法典中增加新的刑罚种类,理论上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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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与大陆分属不同法系,且各自关于刑罚目的理论根据又不相同,故虽然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但在刑罚目的问题上却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一、台、港、澳的刑罚目的 (一)台湾的刑罚目的 台湾现行“刑法”中并无刑罚目的的规定。但由于台湾“刑法”直接受到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所以台湾刑法学者关于刑罚目的的思想也都深深烙上了德、日刑罚目的论的痕迹。不过,学者之间在这一问题上多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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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遏制更大矿难的发生。实现定罪的准确性和刑罚的必定性,对煤矿生产领域的一切犯罪行为无例外地适用刑罚,才能发挥刑法对矿难的遏制作用。 1 刑罚必定性与预防犯罪 国家规定犯罪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不可能是无目的的,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指出的那样,刑罚只要是国家的,就不可能是原始本能、冲动的东西,其自身一定会有某种必要性和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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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轻缓化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实现,而在我国,囿于某些传统和现实原因还存在着泛刑化、重刑主义、刑罚万能的思想,这已不能适应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要求,违背了基本的刑罚价值理念,在世界范围内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趋同刑事政策背景下,刑罚轻缓化的提倡理应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将在此文中对刑罚轻缓化产生和推行的正当化根据进行阐释,探讨当前贯彻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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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是无意义的,犯罪人应当以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并通过赔偿、道歉等行为消除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方式承担责任。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金钱赔偿、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劳务、社区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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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人道性更是刑法领域研究的重要方面。建立轻重相宜的刑罚体系是必需的,并且刑罚轻缓化是一种发展趋势,从死刑的削减甚至被废除,罚金刑的大量适用以及管制刑存废的争论,到自由刑易科罚金刑的争论等一系列活动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刑罚基本的发展趋势是从残酷刑罚到宽和刑罚。所谓刑罚的宽和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论述的那样,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刑罚权的行使应至少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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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实现探析
《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刑事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的基本完善。但是,实践的结果却昭示着刑事法制建设当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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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谅解,这对恢复犯罪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关系的效果要远远地好于机械的适用刑罚。 在刑罚轻刑化的必要性分析基础之上,我们需进一步研究如何来推行刑罚的轻刑化,其具体途径如下: (一)刑罚体系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轻刑转变。 树立科学的刑罚观念,是实现刑罚轻刑化的理念前提。要尽量做到将刑罚的适用和投入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和最低限度内,不滥施刑罚,不浪费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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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了某种评价能力,并在它变为实际的惩罚力量之前,先发挥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功能。从立法意义上看,刑罚要素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发挥其评价作用。 一、质的评价 法律既然是国家意志的表达,那么,国家通过制订刑法,将某些行为类型与刑罚这种具有痛苦性的强制措施联系起来,显然是表明了国家对这些行为持有强烈的否定态度。“刑罚是对有责地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公开的、社会伦理学上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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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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