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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在持续没有结束,龚某拿方凳直扫过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龚某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赖某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且赖某追到厅堂时也是赤手空拳,而龚某却利用厅堂没有开灯、躲在门后的便利,趁赖某不备操起方凳就砸过去,致赖某重伤乙级,伤残九级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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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而且实施了杀人行为,直接造成了杨某死亡的危害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倒地后,王某立即打电话通知杨某的亲属快来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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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嫌疑人的是否构成犯罪持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刘等人在夜深人静之际窜入被告人家中,并持刀威胁被告人萧某的丈夫,萧某在当时的情形下有理由认为刘等人的行为对自己丈夫的生命会造成威胁,故被告人萧某随手操刀向刘等人砍去,是为了阻止对其丈夫的不法侵害,在当时的情形下不能苛求萧某应砍在不法侵害人身体的哪个部位才不算防卫过当,应认定被告人萧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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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赵某构成正当防卫
认为赵某构成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赵某构成正当防卫,主要理由是,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法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置于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当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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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吴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 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事情发生前因是对方引起,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苏某某重伤的结果,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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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中,王某的偷窃行为显然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当被刘某发现后,王某进行反抗,不让其喊叫,并用匕首向刘某刺去,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与之搏斗,进行反击刺伤了小偷。根据以上正当防卫的条件,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侵权行为,即未侵犯小偷王某的生命健康权。因为刘某实施的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及财产免受侵害,且对方的侵害是违法,正在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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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袭击他,疑惧中即实施了“防卫”行为,致他人死亡。属于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假想防卫,其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长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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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李某,用匕首刺李某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李某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 关于认定李某的行为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陈某已经完成了犯罪的情况下,对陈某进行了反击造成了陈某重伤。李某构成了事后防卫。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按照故意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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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意见认为:付首喜在互殴过程中持刀伤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付首喜之所以持刀伤害梁京华,是因为梁京华与付首喜发生了厮打,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付才持刀伤害了梁京华。因此付首喜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付首喜的伤人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要把相互斗殴和正当防卫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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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下倒在地上的自行车,直接骑上男子的摩托车迅速发动引擎,开着摩托车风驰电掣般离开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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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而来的群众和警察围堵下抓获。张某因被车撞而致伤。   【分歧】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已超过了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属于防卫不适时。王某的行为属于为夺回自己被抢财产而为的私力自救行为,即自助行为,王某对张某的伤害应根据造成伤害的轻重而确定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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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对吴建群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和理由: 一、吴建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全部法律特征。 1.吴是在身体多处受到伤害,特别是被葛用剪刀扎伤自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2.吴是在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其妻也受到污辱,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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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轮流看守,范某每天都遭受吴家兄弟的奸淫,范曾四次试图逃跑均被抓回并遭受毒打。7月4日凌晨,范某趁吴家兄弟熟睡之机,用斧头将二人砍死。 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范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范某在砍吴家兄弟时是在非法拘禁状态下,而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不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无限防卫情形,虽有防卫性质但已明显过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范某具有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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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人朱培章与被告人朱秀金两家原有矛盾。2002年7月24日重5时许,朱培章拿着铁叉坐在本村十字路口说孬话。这时朱秀金在一村民家里打牌,在旁边的刘秀英说朱培章在外边骂人,朱秀金留意听一会儿,没听清骂的啥。朱秀金走出去,在距朱培章十来米远处停下问朱培章骂谁,朱说骂派出所处事不公,朱秀金不让骂。这时朱培章起身拿着铁叉追刺朱秀金,朱秀金边躲边往南跑,朱培章在后面穷追不舍。追出五、六米远,朱秀金从地上拾起一块砖,砸在朱培章的腿上,朱培章仍追赶朱秀金,朱秀金又从地上拾一块砖,砸在朱培章的腿上,朱培章倒地。经法医鉴定,朱培章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系轻伤。朱培章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朱秀金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朱秀金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朱培章与被告人朱秀金发生口角,即持铁叉追刺朱秀金,朱秀金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制止朱培章的不法行为,砸伤自诉人,造成自诉人轻伤,此行为第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正当防卫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自诉人要求被告人给予民事赔偿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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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就在于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关键要以防卫行为是否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害的程度,要同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 【案情】 2009年6月1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朱泽华正在本市光明路北段王庄村自家房顶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喊:“干啥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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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王某入店盗窃在先,且被陈某发现后准备逃离,并与陈某打斗,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陈某之妻张某情急之下刺死王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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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孙某重伤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第一种意见认为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犯罪行为,而孙某为精神病患者,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不认定为犯罪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应理解为无合法根据的侵害行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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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防卫过当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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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正当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所谓正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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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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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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