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形成相互的意思联络,只有一方行为人以参与的意思分担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情形。狭义的片面共犯往往仅指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学界通常就是在狭义上使用片面共犯概念的。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了协力,因而被协力者与协力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我国刑法学界对这种情形中不知情的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一点上,没有争议;但在对于给予协力的一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1.肯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承认片面共犯。有人认为,因为给予协力的一方在主观上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又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他方的共同犯罪人论处。否则,将失去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也有人认为,片面共犯确实只有单方面的意思联络,因而缺乏彼此共同的意志。也正因如此,它不可能是全面共犯,而只能是片面共犯。暗中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帮助者虽不知情,但帮助者既与他人有共同发展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片面共犯论处,是比较适宜的,不是客观归罪。在肯定说的内部,在片面共犯的存在范围上也存有不同的具体主张:有的只承认片面帮助犯;有的承认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也有的认为,不仅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构成片面共犯,实行犯也可以成为片面共犯。
2.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片面共犯所说的情形不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笔者认为,否定说才是科学的,肯定说不符合我国的刑法理论,主要理由是:
1.片面共犯不符合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成立共同犯罪以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为主观条件。对那些客观上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行为人之间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意思联络的案件,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准确地把握作为共同犯罪主观条件的“共同犯罪故意”的含义,是这一问题合理解决的关键所在。“共同犯罪故意”由“共同”和“犯罪故意”两个词语组成:“共同”是量的要素,是指二人以上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图,区别于单独犯罪的罪过和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的同时犯等,体现了其区别于一般的犯罪故意的特殊性,这也就决定了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犯罪故意”是质的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种特殊的罪过形态仍然必须具备犯罪故意的一般性特征,即也应当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层内容。基于这种特殊性和一般性的结合,可以将“共同犯罪故意”界定为:行为人之间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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