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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未遂犯与既遂犯的再辨析
发表时间:2012-07-21 浏览次数:323

严厉打击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走私犯罪,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从严打击走私犯罪,既要定性准确,又要量罚适当。走私犯罪即遂与未遂的认定,是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法定情节。当前,理论界因对走私行为的专业性认识不足导致对走私罪的既未遂问题研究涉及不多,司法界又因过于强调打击而显得思辨理性不足,所以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拟对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形态进行再辨析,希求同仁指正。

未遂犯在各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规定和见解。我国的未遂犯是指狭义未遂犯,即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走私罪未遂犯是指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犯罪既遂的一种未完成犯罪形态。构成走私犯罪的未遂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这是构成走私犯罪未遂犯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分未遂犯与预备犯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的着手,是指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它既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又是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显著标志。着手意味着故意犯罪行为已经脱离了预备阶段,而向实行阶段迈进。走私犯罪着手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走私犯罪的实行行为,即走私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禁止、限制或应缴税款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准备在境内销售,或者开始向走私行为人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收购、运输、贩卖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

(二)走私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所谓犯罪的既遂,就是具备了某种特殊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这是成立走私犯罪既遂的实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含义:一是具备了走私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二是具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至于走私行为人的主观愿望是否与法定的构成要件是否吻合,并不影响走私犯罪既遂的成立;三是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应当以犯罪的不同类型而确定,而绝对不能拘泥一种固定的模式。走私犯罪成立未遂,标志着该走私犯罪行为还没有完全具备走私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可能具体表现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违反禁止、限制货物物品的管理制度等方面。

(三)走私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是由于走私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这是构成走私犯罪未遂犯的实质条件,又是区别于走私犯罪中止犯的重要标志。这一特征揭示了走私犯罪未遂犯和中止犯在停止犯罪活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走私犯罪的未遂犯是面对外在阻力无可奈何地停止犯罪,像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弗兰克所指出的那样,犯罪未遂是企图实施而不能实施。正如我国刑法学界学者概括指出的非不为也实不能为也”。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走私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并能够阻止走私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总称。这些因素从性质上看,与走私犯罪行为人完成犯罪的主观愿望相矛盾;从作用上看,与走私犯罪行为的进程相冲突。至于如何判断这些因素足以使走私犯罪过程被迫停顿,则应以走私犯罪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感受为标准。笔者认为,走私犯罪行为人意志外的客观原因、走私犯罪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的认识错误等都可能导致成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走私犯罪无法完成而构成未遂。

通说认为,作为一种完成形态的犯罪,既遂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所谓走私罪既遂犯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在走私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走私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成立走私罪既遂犯应当具备下列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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