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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发表时间:2012-08-17 浏览次数:270

1、有的条文明文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的方法实施。例如,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非法狩猎罪)将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2、有的条文将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以加重的刑罚。(刑法第237条)

3、刑法条文没有明文将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规定为影响定罪与量刑的因素,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也会影响行为本身的法益侵害程度,因而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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