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损害赔偿]
该医疗事故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李某父亲因前列腺增生在某三甲医院开前列腺摘除手术,术后第三天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李某将医院告上法庭,区、市两级医学会鉴定的结论均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李某不知道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如果不能,是否能保留死亡赔偿金的诉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的比例及具体项目和标准,其赔偿项目中没有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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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生命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例
[2006]射民一初字第889号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射民一初字第889号 原告杨×,女,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射阳县合德镇新四村196号。 被告射阳县×医院 法定代表人杨××,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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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索赔死亡赔偿金遭法院拒绝
法院审理后,对小钊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小钊家人提出的合理赔偿请求2.38万元。鉴于周某自愿赔偿金额超出了法定数额,法院予以准许。宣判后,小钊家人对判赔数额极度不满,认为判决不公,拒绝签收判决书。法官对此释疑:“签收法律文书不代表生效,你若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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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不是近亲属独自享有的财产。 法庭上,徐清、徐习称死亡赔偿金是属于兄弟俩的财产,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表示不愿意履行齐湘连的诉讼请求。认为肇事方依据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支付人民币25.22万元,包含家属误工费、交通费和丧葬费等,其中死亡赔偿金为22万余元,物损费为3100元。上述费用由肇事方以投保交强险承担十万元后,再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肇事方承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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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否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某能否向王某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谷某不能向王某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死亡赔偿金等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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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车祸身亡 债主看上“死亡赔偿金”引起争议
一男子车祸身亡后,其子获得了12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该男子生前的债主得知后,要求其子用该笔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遭到拒绝后,债主前不久将死者的儿子告上了法院。 遇车祸身亡亲属获赔12万元 刘海光(化名)家住六合,跟两个朋友合伙跑货运营生。2000年,刘海光跟妻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刘海光带着11岁的儿子刘强(化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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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吗
[案情]案外人陈某于2002年向原告刘某借款3200元。 后陈某遇车祸死亡,被告罗某作为其继承人获得赔偿款17万元(含死亡赔偿金14万元)。 2004年,原告向法院起诉,以被告为陈某的继承人,获得死亡赔偿金10余万元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200元。 被告辩称,死亡赔偿金是肇事方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不属遗产范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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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男子遇车祸身亡 死亡赔偿金引起家庭纠纷
年仅40岁的儿子不幸车祸身亡,这已经让余姚市黄家埠镇的老韩夫妇伤心不已。更让他们伤心的是,面对儿子死亡近25万元的赔偿金,儿媳、儿子的前妻(孙女的监护人)和他们就如何分配产生了分歧,一家人又陷入了风波。 直到昨天,他们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谁也无法取走那笔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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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属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原审法院却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导致赔偿金额过低,且未判决某卫生院承担死亡赔偿金,未充分保护医患纠纷中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某卫生院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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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案情介绍:王某是一位从事建筑行业的包工头,无建筑资质。2001年3月其从劳务市场上招聘了张某,分配张某从事电工工作。2004年10月,张某在建房工地上被房顶上坠下的钢架砸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某的妻子谷某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因协商未果,谷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个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等3548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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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该不该支付死亡赔偿金
院方存有严重误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3万余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结合李某治疗的具体过程以及该市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的分析情况,法院最终做出认定,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以上认定,医院的赔偿责任已无疑义。但就如何赔偿,尤其是死亡赔偿金该不该支付,医患双方又发生巨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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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案例:某甲因夫妻感不和于1999年离婚,其女某乙判归其生母汪某抚养。2000年某甲与丙女结婚。婚后生育有子。2005年某甲因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调解,付给某乙抚养费××× 元,给付甲某生母抚养费×××元,给付丙女某甲死亡赔偿金××× 元。2006年元月,某甲生母及某乙以某甲近亲属为由,起诉丙女,要求平均分配某甲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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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自愿达成死亡赔偿协议效力认定
述协议未经其所有原告签字确认,也并未提到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罗柳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9万多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胡某、罗镇等六原告起诉被告罗柳后,法院在审理中,对罗柳与罗跃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赔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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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否支付死亡赔偿金
解决此事;患方提出按《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决纠纷,要求医院在其提出的赔偿方案基础上增加约12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据悉,因难以达成一致,目前,周先生准备到法院起诉该医院。 尴尬现状 侵权责任大反而赔钱少 记者随后在网上搜索发现,类似医疗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倒挂”的案例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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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诉求终审获支持
2009年12月9日,成都市中院向社会通报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死者家属比一审判决多获得了18.7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 2007年1月5日晚,王某因身体不适到金堂县某卫生院就医。次日,王某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吸微弱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成都医学会对此作出鉴定,认定该事故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卫生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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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丧失都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死亡赔偿金实质是以受害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为给付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抚养丧失说”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资源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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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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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浅析死亡赔偿金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因为受害者的身份不同而对死亡赔偿金的处理而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死者因为是城镇人口可以获得高额的死亡赔偿金,反之死者因为是农村户口则只能获得比城镇人口相差甚远的死亡赔偿金。这样的处理就人为地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事实。司法实践与人们的愿望相悖使得旧纠纷处理未果又产生新的矛盾。因此厘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解决此矛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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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演变过程
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是赔偿性质的法律规定,但按此规定来计算,造成伤者的赔偿,可以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但造成死亡的只能约数千元。因此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要撞就撞死”,119条的规定明显瑕疵在于:(1)、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权,人的价值被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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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