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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身亡能否向雇主索赔
发表时间:2014-02-25 浏览次数:402

2008年5月12日,熊x等十余人,以礼仪、摄影师和演员等身份,前往四川卧龙大熊猫基地参加“奥运大熊猫认养活动”。在活动结束后返回成都途中,因遭遇“汶川大地震”与外界失去联系,后被公安机关确认死亡。

熊x茵作为熊x之母,于2010年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熊x的雇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经查,2008年4月30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与北京阳光智典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智典公司)签订《公关代理合同》。双方就新安公司委托阳光智典公司“熊猫认养及天然林保护”活动及新闻传播工作进行了明确约定。阳光智典公司接受委托后,自行和通过“成都玉沙电器市场黄河专业灯光音响”和“西南动漫联盟”两大平台招募包括熊x在内的10余人,以礼仪、摄影师和演员等身份,前往四川卧龙大熊猫基地参加“奥运大熊猫认养活动”。熊x系在此次活动后因不可抗力而罹难。

据了解,“西南动漫联盟”为奥克帝文公司注册,并非独立民事主体。阳光智典公司于2010年2月注销,张x清及蔡x斌为该公司股东,同意在公司注销后未尽事宜由其承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熊x茵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不可抗力发生各方均无责

法官称,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涉及的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地震,造成了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该地震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客观情况,不具有侵权主体,也无可以归责的主体;不可抗力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在确定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时,仅能认定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而损害后果的发生来源于当事人之外的因素。因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缺少过错、因果关系的要件,故不可抗力即可以作为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也可以作为无过错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而关于雇主责任的法律规定中,亦无关于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规定。所以,本案无论熊x雇主是谁,熊x茵要求熊x雇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都于法无据。

此外,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指出,熊x茵主张熊x系“西南动漫联盟”人员,而“西南动漫联盟”为奥克帝文公司注册的非独立民事主体,与新安公司与阳光智典公司无关。熊x茵未主张熊x与奥克帝文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向奥克帝文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熊x茵虽另行主张熊x与新安公司之间也存在雇佣关系,但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熊x茵认为熊x受雇于新安公司与阳光智典公司、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新安公司与阳光智典公司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正是基于如上原因,法院两审均作出了驳回诉求的判决。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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