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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海上游泳女方溺亡责任谁担
发表时间:2013-01-06 浏览次数:448

案情:

一对跨国恋人,原本已经谈婚论嫁,却因一次海上游酿成悲剧,结果女友溺死海中,而她的外教男友,也因此被告上法庭。近日,女孩的父母和女孩的外教男友在法院对簿公堂。

付小姐是一个“90后”,她是一所高校大三学生,而男友jim年龄比她大10岁,是学校外语系的老师。事发当天,也就是2012年4月30日,付小姐和jim等50余人,专门租下客船,前往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斗美村浯坑沙滩附近海域游玩。

据jim回忆,当日下午他在海里游泳。这时,付小姐让jim教她游泳,jim就同意了。遗憾的是,付小姐从船上跳下水时,没有抓住救生圈。见女友落水后,jim立即游过去,可惜已经找不到人。周围的人闻讯后,也立即赶过来找人,还有人戴潜水镜潜入水中寻找,但是,始终找不到付小姐。

不久后,付小姐就被发现死于附近海域。经法医检验,属于生前“溺水死亡”。

这场悲剧发生后,付小姐的父母怀着悲痛的心情处理后事。随后,他们开始与jim、船主等人谈“责任”。

经调解,渡船船主同意作出赔偿,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万元整。但是,在船主作出赔偿后,付小姐的父母认为,女儿的死,jim和负责租赁客船的张小姐都有责任。

因此,付小姐的父母起诉认为,jim明知危险,还让付小姐下海,而张小姐也没有劝阻,因为他们两人的共同过错。所以,起诉要求他们二人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80余万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付小姐自己应承担不低于60%的责任,而付小姐的男友jim,被判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21万多元。另外,张小姐被判承担2%的责任。

评析:

未保护好女友要担责

对于责任,jim答辩说,他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照看义务,付小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能充分预见游泳的危险性,却不听劝告未携带游泳圈直接跳入海中,该悲剧发生是她个人过错所致。

那么,为何要判决让jim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官解释说,在这场悲剧中,主要责任还是在付小姐自己。不过,jim同意教付小姐游泳,应当知道付小姐不会游泳,也应当先尽到足够的风险防范义务,但是,jim直接在付小姐未着救生设施的情况下,让她从客船上跳入海中,在跳入海水的瞬间没抓住救生圈,显然没有尽到足够保护义务,具有一定过错。

张小姐作为雇佣船只的人,到达目的地后晕船就去睡觉,具有一定过错,但过错程度较小,所以承担2%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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