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案外人陈某于2002年向原告刘某借款3200元。
后陈某遇车祸死亡,被告罗某作为其继承人获得赔偿款17万元(含死亡赔偿金14万元)。
2004年,原告向法院起诉,以被告为陈某的继承人,获得死亡赔偿金10余万元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200元。
被告辩称,死亡赔偿金是肇事方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不属遗产范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死亡赔偿金并非精神抚慰金,应当视为死者遗产。
据此,判决被告罗某等偿付原告刘某32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属不同的赔偿项目。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后由加害人对其给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补偿,取得死亡赔偿金的死者近亲属应对死者生前债务负偿还义务。
一审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评析]众所周知,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理论界就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抑或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争议。
高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此争议在实务层面有了定论。
依起草者的说明,该解释系采“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高法认定死亡赔偿金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既然死亡赔偿金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那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对此亦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理由大致如下。
1、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后发生的,认为死亡赔偿金属遗产,与法律对遗产的定义不符。
2、死亡赔偿金并不在《》规定的遗产范围内。
3、公民生前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但其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4、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
本文认为,在《》未确认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的情况下,可通过解释明确死亡赔偿金虽不能认定为遗产,但可视为遗产。
所谓“视为”,系指“虽不属之,但法律上可作与其相同的处理”。
理由如下
1、《解释》已明确其对死亡赔偿金的定性系采“继承丧失说”,按照该说,死亡赔偿金系一种推定的将来预期收入,即如不发生该损害,死者及其家庭在正常情况下本可取得的收入。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也可以将死亡赔偿金理解为是死者在正常情况下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吗”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