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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补偿费范围
发表时间:2012-08-26 浏览次数:256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网友提问:死亡补偿费范围

律师解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相关法律常识:最高人民法院《电力事故赔偿解释》规定,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20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少计1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上述前两者的规定相差近1倍,有损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还少,以至于形成了对加害人而言,“轧伤不如轧死”,对受害人而言,“健康权比生命权宝贵”的怪现象。《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比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还少,也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类似问题。生命权是自然人的最宝贵的权利,是最值得法律保护的,笔者呼吁应尽快修改这样的规定,大幅度增加赔偿额度,加强对生命权的保护。另外,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对致伤残者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于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法官素质水平又参差不齐,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要么过高,责任人难以承受,要么过低,不足以抚慰受害人。因此,我国应从实际出发,借鉴他国经验,规定出统一的计算方法。如日本采用固定赔偿标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有固定的表格作为参照;德国以被害人因人身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作为参照,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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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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