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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效用提前发挥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374

文/徐晨进

3月16日,多家媒体在第一时间报道了这样一条消息,盛大文学ceo侯小强在微博中表示:“盛大文学起诉百度一案已由上海卢湾区法院正式立案。” 这是去年12月盛大文学宣布起诉百度后的最新进展。

面对立案消息,百度方面仍然三缄其口、保持沉默,未就此事做出任何反应。但伴随案件审理,身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百度,是否纵容盗版网站生存、是否本身就参与侵权等问题,势必会被拿出来进行曝光,所以,暂且抛却盛大文学与百度的纷争不论,案件立案本身就是明晰著作权被侵犯的标准与形成条件、推动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标志性事件。

3月14日,上海卫视新闻台综合频道《新闻透视》栏目,曝光了百度借推广名义链接虚假网站,侵害合法企业权益的事件,报道称,“只要有钱,一些惟利是图的网络服务商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公然把冒牌网站当作自己的推广客户”。上视新闻此次披露的公兴搬场公司被侵权案,事实和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在2007年认定百度利用竞价排名侵害大众搬场公司等商标权的案件如出一辙。百度作为网络中介服务商,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而在互联网上,无论“商标权”还是“著作权”都受法律保护,都不允许任意侵权。

众所周知,搜索引擎在规避侵权问责的一个“尚方宝剑”是统一这样一个论调:即搜索引擎只真实呈现搜索结果,而不对搜索结果是否侵权负责。现在问题来了,搜索引擎真的可以做到在呈现搜索结果时完全“真实”吗?在盗版与盗版用户之间,百度们究竟起没起到“中介”的作用?在进行“中介”行为时,有没有从中牟利?这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旦弄明白,就比较容易界定搜索引擎是否侵权了。

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今年2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刚刚宣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百度公司音乐歌词搜索侵权一案中百度公司败诉。根据法院判决,百度公司需停止在其经营的“百度网”以“网页快照”形式提供涉案50首歌曲的歌词内容,并赔偿音著协著作权使用费5万元和1万余元的诉讼支出。这个判决如同隆冬里的一缕阳光,让长时间来深受搜索引擎之害的著作权人欢欣鼓舞,也有业界人士认为,随着实施时间的临近,《侵权责任法》的效用已经开始发挥,越来越多的著作权所有者开始重视依法维权,法院在判决时也会充分考虑《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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