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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侵权责任法》将倾向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244

尽管“3.15消费者权益日”已经过去,但消费者权利的话题依然是大家关注的热点。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将正式施行。笔者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视角,解读侵权责任法中为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及产品安全等方面提供的“制度供给”。

缺陷产品无过错赔偿

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具有警示义务及召回义务等法定的补救义务,并且对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生产商、销售商规定了严厉的民事责任,即不考虑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是否有主观过错,一律对产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年初“丰田召回事件”和“毒豇豆事件”就是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及“警示制度”的典型案例。对于像丰田汽车那样可以回收进行修理补救的产品,丰田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均应该在丰田汽车行销市场后,发现产品存在刹车及转向系统等缺陷时及时向汽车消费者发出“召回公告或通知”回收缺陷批次的汽车进行维修;对于像豇豆那样无法进行回收修理的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在相关部门检查发现超标问题之后,及时向销售地的消费者发出“警示公告或通知”警示缺陷豇豆禁止食用或通告有效处理。如果丰田汽车及豇豆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未及时召回或警示,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起诉生产商或销售商,无论生产商或销售商对产生丰田汽车及豇豆的缺陷有无过错,均先行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维权提示:

对于召回、警示事件,消费者也应看到起其积极的一面,因为这是商家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也是消费者获得知悉真情的直接渠道,更是商家建立诚信体系和产品安全体系的积极行动,应该正面看待。此外,消费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可以选择起诉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也可以将生产商或销售商一并起诉,且无需证明其具有过错,只需证明损害和因果联系即可以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而且对于群体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组成“维权诉讼同盟”进行代表诉讼或集体诉讼,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故意侵权者要遭“惩罚性赔偿”

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这是我国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后,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突破民法填补赔偿原则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是这是针对产品生产商、销售商故意侵权的产品责任,即明知产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将其投放市场放任造成损害,而且造成了他人生命、健康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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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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