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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侵权责任法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277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主持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正式出炉,并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最快明年3月,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出台。(6月12日《成都商报》)

侵权责任法是物权法出台后,我国民法典最后一个有待出台的法律。它将和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合并编纂成我国的民法典。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框架由此基本构建起来。

其实,除了立法和法治层面的意义外,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一样,也是一部与每个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也是一部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的基本法律。因此,这是一部同样值得全社会高度关注和殷切期待的法律。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也有大量的侵权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既包括侵权责任确定的原则、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途径以及相关的免责条件等等。因为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讲,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基本部分,而侵权责任就属于法律后果范畴。因此,如果没有侵权责任的规定,则意味着有行为模式而没有违背行为模式的法律责任和制裁,反过来影响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然而,当前我国法律中的侵权责任规定突出地呈现出分散、繁杂、混乱、冲突和标准不一的特点。一方面,侵权责任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甚至更低级的规范性文件之中,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比如铁路事故侵权责任由铁道部规定,航空侵权责任由民航部门规定等;另一方面,由于侵权责任规定政出多门,造成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及内容不统一,赔偿内容、数额标准差别较大,客观上造成了法律制度上的不公平,破坏法律的统一性,损害其权威性和公信力。

制定侵权责任法,统一侵权行为的类型和侵权责任的情形,明确侵权责任的原则、范围、方式和途径,不仅是实现法制统一的需要,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面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必然。

针对当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除了努力做到内容全面、逻辑严密、科学合理外,还必须在以下几个问题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第一,侵权责任法应当担当起“一般侵权法”的责任,即它的基本定位是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法和普通法,应当涵盖全部侵权行为的情形和状态,将分散于不同效力等级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侵权责任内容统统“收编”,统一内容和标准,提高权威和效力,彻底消除相关地区和部门各行其是的做法。具体说来,就是凡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侵权行为,都应能够在侵权责任法中有到法律依据,无论是否实际构成侵权,也无论是否需要担责。总之,在侵权责任法中不应再留下任何漏洞和空白,让公民遇到纠纷时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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