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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侵权责任法应“宽有度,严有节”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507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2日在北京召开,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四审,据报道草案中增加了“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和 “发现权”等规定。(新华社12月22日)

一旦获得通过,该法将是继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重要法律。

《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什么是公民的权利?什么算权利被侵害?侵权者承担怎么样的责任?这是与每一个公民都息息相关的法律,其对于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和亲密性,甚至超过了此前的《物权法》。因为物权是静态的,而侵权法则在“动态”地保护公民权利。日常生活中接受治疗、交通事故、高空坠物、产品质量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都与这部《侵权责任法》息息相关。

首先,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正是要填补中国人的很多“权利空白”。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相对滞后,20多年前的《民法通则》有20多个条文规定侵权责任,最高法院也有若干司法解释,其余则分散于《产品质量法》等单行法律中,缺乏系统性。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不能“造法”,客观上造成公民的一些权利保护“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比如我国宪法原则性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不得干涉婚姻自由,但一旦干涉了“婚姻自主权”怎么办?《婚姻法》中却没有规定相关责任,公民“合法的”婚姻自主受到侵害,却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维权,法官也很难确定侵害方的责任。

再比如,本次审议中增加的“发现权”,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其中蕴含着很大的利益空间,但目前只有《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这部行政法规有所涉及,一旦受到侵害,又将是无法可依。所以民法学家王利明指出:“草案基本上坚持这样一个精神,有损害就有赔偿”,尽可能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其次,《侵权责任法》将通过公平的责任分配、合理的赔偿标准,可以定分止争,形成一套公正的制度,平衡当事各方利益,促进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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