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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VS.民法通则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119

纵观《侵权责任法》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的内容,可以看到出:与1987年《民法通则》相比较,侵权责任法对民事特殊侵权这一块的规定界定更详细并且更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侵权责任法》之高度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和民用航空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不同,对高度危险责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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