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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刍议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204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现状

对人格权的尊重,对私权的充分保护是现代民法的原则 之一。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人民法院受理了大量有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赔偿项目及标准决定了人身侵权受害方所能得到的赔偿数额,也体现了人身权所受到的保护程度。

分析我国目前有关此方面的法律,在法律层面上对赔偿项目作出规定的有四个法律,即《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法》与《国家赔偿法》 。以上四个法律中:1、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此四个项目是共同的;2、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项目,《民法通则》与《质量法》都未列出;3、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自助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有的项目;4、《国家赔偿法》规定了死亡补偿金及残疾补偿金的标准。可见,此四个法律在赔偿项目规定上不一,且除《国家赔偿法》都未规定赔偿标准。

此外在法律层面上对赔偿限额作出规定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海商法》。

除以上列举外,我国尚有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作出规定,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如下:

1、《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号)(以下简称"国内航空")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89令)(以下简称"道路")

3、《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赔偿的具体规定》(最高院审委521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涉外海上")

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以下简称"铁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以下简称"触电")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351号令)(以下简称"医疗")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下简称"精神")

以上规定中有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国内航空"和"铁路"未规定具体项目但规定了赔偿限额;"精神"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其余的对赔偿项目及标准都作了规定且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却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别很大。特别是在死亡补偿金与残疾补偿金及未成年人抚养至几岁有较大差异:

1、死亡补偿金:"道路"规定死亡补偿金是补偿十年,"触电"规定补偿二十年,都按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而"涉外海上"规定按"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一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以上其它文件未规定死亡补偿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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