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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程度判断依据
发表时间:2012-02-26 浏览次数:352

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 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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