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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造成伤亡 旅行社被判赔偿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349

近日,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件因参加旅游造成伤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16万余元。

去年“五一”期间,原告韩某一家三口参加科学城某旅行社组织的贵阳飞黄果树瀑布双飞四日游,返程中,原告等游客乘坐的非旅游专用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丈夫张某身亡,原告及其女严重受伤。事发后,客车公司按交通事故处理规定赔付了原告丈夫及女儿的损失,未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及其女以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用车为由提起违约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三人损失8了万余元。旅行社辩称,原告应向客车公司追究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旅行社负有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用车的义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有权选择诉因;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不能获得重复赔偿;旅游合同以提供身心愉悦的精神利益为目的,原告遭受的精神痛苦应当得到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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