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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428

起诉状 

  原告:赵** 性别:女 年龄: 民族:汉族 住址:密云兴云小区 电话: 法定代理人:赵铁林 男 年龄 工作单位: 密云十里堡中学教师 电话 委托代理人:李春和 男 年龄34岁 被告: **小学 地址:季庄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校长 被告:谢奇童 女 年龄 民族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季庄小学支付安假牙的一部份费用约 元; 2、请求谢奇童支付部分医药费 元 事实和理由:2004年1月六日放学后,赵**为等同学马洎冬一起回家,再班上写作业,当时谢其童同学在做值日,跟教数学的马老师说有同学写作业不得做值日,马老师就让赵**帮值日生做值日。赵**去拿墩布时被做值日的谢奇童的墩布绊倒在地,将门牙当场摔掉,嘴和鼻子鲜血直流。当时同学们领着赵**去水房洗,另有同学告诉正在五班上课的班主任吕老师,吕老当时很生气,问赵**:“你是值日生不?”赵**说:“我们在班上做作业,马老师让我帮着做值日来着。”吕老师听了更加没好气,说:“该!谁让你放学该回家不回家,这就相当于你过马路你不躲汽车还让汽车躲你?我回去接孩子了。”说完就走了。谢奇童和马洎冬将赵**送回家。原告不幸发生的事故是在校园这一个空间内,在时间上,虽然是放学后,但是原告是在完成老师临时安排的值日任务时受伤的。因此原告认为可以适用《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来确定被告的法律责任。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未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原告受伤后学校教师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没有及时告知原告的父母,而是回家接自己的孩子。致使原告延误了最佳的救治时间,2个小时后,在医院医生把两颗牙安在原处,但是并没有长好,经鉴定需要安假牙。因此根据上述事实,依据《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没有履行救助和通知的义务,导致原告损害加重,显然学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安假牙的大部分的后续治疗费用 元。原告和被告谢奇童做值日时发生这一伤害事故,谢奇童虽然没有过错,但是依据公平原则,应该对原告的医药费给与一定的补偿,约 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密云人民法院 

起诉人:赵** 

 2005年4月2日 附:1、本诉状副本 3 份 2、证据 3 件 药费 车费 鉴定费 3、书证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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