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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门”事件:官员隐私权不能超越公共利益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174

尽管网上流传的“日记门”是真是假仍未有权威结论,但近日“日记门”局长韩峰因“犯有严重违法违纪错误”被处以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并因涉嫌受贿犯罪而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还是让“日记门”给人诸多联想空间。

“日记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不光因为网络曝光的日记里载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香艳情节”和官员受贿的“敏感问题”,还因为人们对网络曝光官员隐私是否侵害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隐私权、名誉权等法律问题存有不同看法。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尊重、能否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官员也是国家公民,其隐私权当然受法律保护。但官员又非普通公民,其“八小时”之外的业余生活如果与权力“沾亲带故”,就并非全是私事。如果其业余生活明显带有损公肥私的印记,则彻底不能与隐私权画等号。官员的隐私权绝不能超越公共利益。

因此,官员应该享有的隐私权不但不应比普通公民多,反而应该比普通公民少。为保障公共权力始终为公共利益服务,从制度安排的角度缩小官员隐私范围,将那些可能影响权力行使的业余事项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是民主社会的共识。这和保护公民隐私权并不矛盾。

更加严格的约束、更多公开的监督,的确会给官员行使权力甚至个人生活带来一些限制,但这是确保官员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必要前提。权力所到之处,都有监督的眼睛,才能使官员多一些“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少一点“高深莫测、飞扬跋扈”的骄横。这不仅有利于戒骄戒躁、严格自律,而且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提高权为民所用的自觉性、主动性。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将其行为向人民公开。从观念和制度上厘清官员隐私权的内涵和界限,有助于人民更充分地监督政府工作人员,保证各级官员更加廉洁高效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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