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四初字第75号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2号
(二)案由:名誉权侵权案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永琛,男,42岁,天津电视台编剧,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中街台北花苑。
被告(上诉人):王庆祥,男,62岁,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住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被告:(上诉人):东亚经贸新闻报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段弘毅,社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国忠;审判员:韩志芬、薄淑媛。
二审审判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耀建;审判员:张妍;代理审判员:李华。
(六)审结时间
一审:2004年10月11日
二审:2005年4月27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张永琛诉称:
原告独立创作完成了30集长篇连续剧《末代皇妃》剧本。2003年该剧本被拍摄成36集电视连续剧,获得观众和艺术界普遍好评。被告王庆祥据闻是从事溥仪研究的人员,著有《淑妃文绣》等书。电视剧《末代皇妃》播出后,王庆祥以该剧部分内容失实为由向出品方发难,并上书广电总局要求停播该剧。未果后,在被告《东亚经贸新闻》等媒体上公然指责原告创作系抄袭他的作品《淑妃文绣》,该言论在“新浪网”等国内大型网站转载、传播,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影视界、投资商对原告的职业道德、艺术品质等产生负面评价,致使原告与案外人辽宁华艺影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半路夫妻》二十集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解除,直接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并在《东亚经贸新闻》等报纸上以同样篇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人民币;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本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万元人民币;四、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庆祥辩称:
被告对《末代皇妃》的批评意见主要是涉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历史人物名誉等重大历史改编的“五大硬伤”,至于在《东亚经贸新闻》等媒体公然指责张永琛创作系抄袭,并非其直接实施。且张永琛编写《末代皇妃》剧本,确实是在未经其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参考并使用了其相关著作,内含抄袭情节。因此,并未侵犯张永琛的名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亚新闻辩称:
被告东亚经贸新闻报社在对王庆祥提供的素材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依据王庆祥提供的新闻素材,作了新闻报道,报道的内容与王庆祥的陈述内容完全相同,并未作任何形式的夸大其辞,因此不侵犯张永琛的名誉权。追加东亚经贸新闻报社为第二被告显属错告,且东亚贸新闻报社的行为与张永琛所受经济损失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永琛要求东亚经贸新闻报社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根据。
三、一审事实与证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张永琛是天津电视台编剧,其创作的多部电视剧作品,曾获得电视剧作品“飞天奖”、“金鹰奖”,并有作品入选国家“五个一工程”。被告王庆祥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从事历史研究工作,著有《溥仪的后半生》、《淑妃文绣》、《末代皇后与皇妃》等文字作品。
2004年4月,署名张永琛编剧的36集电视连续剧《末代皇妃》,先后在江苏、上海、广东、四川等地方电视台播出。该电视剧播出后,王庆祥认为存在诸多历史问题,遂向长春市政协和国家广播电视管理局反映,引起有关媒体关注。此后,东亚经贸新闻报社记者周春野采访了王庆祥。采访后,王庆祥又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记者周春野发送了《评张永琛的<末代皇妃>》文稿。2004年5月11日,《东亚经贸新闻》在a13版“追踪—王庆祥教授怒批《末代皇妃》” 系列报道中,发表了采编为周春野的《叹! 史学家心血 愤! 名编剧剽窃》一文。东亚经贸新闻报社编辑发稿时加有大字标题“叹! 史学家心血 愤! 名编剧剽窃”和“创作灵感源于旧报纸?开玩笑!”、“翻阅上千字史料?说谎话!”、“别人劳动成果据为己有?太荒唐!”、“耗费多年查阅原始资料岂容侵权?”等小字标题。该文内容与王庆祥的《评张永琛的<末代皇妃>》一文基本相同,其中有“《末代皇妃》剧编剧有什么权利把别人几十年辛苦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据张永琛介绍为了拍电视剧他翻阅了几千万字的资料,‘包括《天津文史资料》,足有上千万字,这些资料大都没有公开发表过’那么此种解释又有多大的可信度呢?”、“这些资料的搜集耗费了我几十年的时间和人生的大部分精力,所有有关的书籍都是我心血的结晶,现在却被人无端地据为己有,无论如何我要讨回一个说法。”、“试问《末代皇妃》的剧作者,你有什么理由把我的《淑妃文绣》等融入了辛勤劳动的作品含糊地斥之为‘资料’呢?”等词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张永琛诉王庆祥,东亚经贸新闻报社侵犯名誉权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