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学界对侵犯名誉权违法行为的方式缺乏深入研究,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也较少提及这一问题。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主要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定义为“诽谤”,并细化了诽谤的具体方式。法国民法则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划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我国《民法通则》以立法的形式将侮辱和诽谤确认为两种侵害名誉权方式的基本类型。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据此,侵犯法人名誉权也主要包括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关于侮辱,指以口头、书面等方式贬损法人形象、败坏法人名誉的行为。如张贴丑化法人形象的大小字报等行为,但不可能是暴力方式。关于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损害法人名誉的行为,这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主要方式。诽谤方式包括言语诽谤和文字诽谤,前者主要指因公开进行不当或失实评论而侵害企业名誉权,后者指利用大众传媒刊登新闻或广告等方式。在认定时,只要行为人将某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传播给他人即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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