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誉权侵权损害事实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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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形象的社会评价降低;二是间接的财产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是企业法人名誉损失的主要后果,其结果是:(1)消费者或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企业产生不良的看法,降低对企业产品、服务的信任,甚至对其进行不利的议论、评论或攻击;(2)给企业交易带来信用危机,直接影响受害企业与合作伙伴、交易对象之间的交易关系,甚至被孤立;(3)影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的其他便利条件,例如相关单位的支持等。认定这一问题的标准。在英美法中,确定了“公示”原则,即只要因被告的过错而使其诽谤行为传播给第三人,为第三人所知悉,即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名誉侵权。这一点值得我们吸收。财产损害包括:(1)企业为了恢复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等;(2)针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其他救济方式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受害企业因名誉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所造成的经营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等等。财产损害是企业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间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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