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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他人财物丢失被盗亦须担责
发表时间:2013-12-20 浏览次数:39

无偿保管他人财物丢失被盗亦须担责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代人保管物品的事情时常发生。一般情况下,保管人和寄托人会各得其所,但如果保管物出现毁损灭失,则极易产生纠纷。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有关保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他人保管物品既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以双方行为形成事实合同。所谓保管合同,就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当对保管物妥善保管,尽量保证其免遭损害。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在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不同情况下,保管人所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赔偿责任却有所不同。在有偿保管中,除非保管人能够证明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则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期案苑版的一个无偿保管案例中,梁芸芸对覃蓉的货物灭失无法证明其没有重大过失,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覃蓉12万多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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