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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问题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135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辽源仲裁委在各县(区)交警事故处理中队设置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受理处。这是一件便民、利民的好事,就有关问题笔者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

一、如何认识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笔者觉得应该从四个方面来认识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一)法律允许。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而建立的准司法机构。它是裁决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经济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机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队设立仲裁受理处,完全符合《仲裁法》的要求,是法律所允许的。(二)官方认可。具体体现在政府、法院、保险等部门都认可,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争议的报告,并要求辽源仲裁委认真抓好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兼任辽源仲裁委副主任,并全力支持仲裁工作。各保险公司对仲裁委出具的调解书、裁决书给予充分认可。交警部门欢迎仲裁工作介入,它可以促进交警部门快速结案、和谐解案。(三)处理交通事故需要仲裁介入。通过仲裁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可以强化损害赔偿的公平、公正性和科学合理性,具有法律效力。(四)社会人民群众的企盼。当事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本来就是很不幸的事情,如果再因赔偿问题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既不利于当事人尽快从事故的阴影中走出来,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能够坚持以人为本、以调解为主,人性化、多元化地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渴望和企盼的。

二、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哪些优势和特点

简单可以概括为“短、平、快、廉”四个字。“短”,即时间短。交警处理事故的责任书出具以后,可以马上转入仲裁赔偿阶段。同时,当事人办事的距离也短。因为仲裁受理处就设在事故处理中队,多数在同一个楼、同一管区,很方便;“平”,即公平、平等。依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依据国家有关的赔偿标准,充分体现了公正、公平。平等主要表现在双方都是平等主体的公民,都可以充分行使公民的权力,充分体现双方的主观意愿;“快”,即办理赔偿事宜的办事节奏快、车辆放行快、保险理赔快、资金到位快;“廉”,即仲裁员自身廉洁,收费标准低廉。

  三、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作的前景展望

我市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还只是刚刚开始,许多市民对这项工作还不太了解,群众的知情面还很窄,笔者相信只要我们的宣传工作到位,各部门主动积极配合,各位仲裁员独立、公平、公正执法,以人性化的方式为当事人搞好服务,仲裁事业的前景是非常可观而且是大有作为的。仲裁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作用将会在稳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突显出来。人民群众一定会对这一新生机构十分认可、十分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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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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