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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出租车引出后续营运权之争,的哥打赢官司
发表时间:2012-06-16 浏览次数:133

原告李某原是一名下岗职工,为了生计,想买个旧出租车拉活赚钱。2006年12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的哥王某,几经讨价还价后以1.3万元的价格买 下了王某的一辆还有一年多就要报废的夏利出租车。车款两清后,李某将车辆转让协议复印件递交给了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随后驾车继续营运。

2007年9月,出租车行将报废之际,李某获悉洛阳市政府为改善城市面貌和投资环境,鼓励出租车更新车辆,允许出租车公司以旧营运手续更新营运车辆。李某喜出望外,凑足钱款后到出租车公司办理更新手续时,却被告知原车主王某已经先行申请了更新手续,还缴纳了更新车辆的订金2000元。李某不服,找王某和出租车公司交涉,结果拖了6个月仍然没有结果。一气之下,李某将王某和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中,王某称其与李某、出租车公司之间曾就车辆报废后的遗留问题达成过口头协议,李某曾承诺车辆报废后放弃车辆经营权,王某补偿李某3000元。出租车公司则称车辆转让协议是王、李二人之间的协议,与其无关。

法院认为,王某将其挂靠在被告出租车公司名下的车辆转让给李某的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车辆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李某在给付王某车辆转让款后,即是该车辆实质所有人。由于李某事后没有及时向出租车公司申请变更车辆所有人,导致在车辆报废后引起车辆牌照所有权的争议。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达成的车辆转让协议中仅仅涉及车辆的转让问题,并未就车辆报废后的经营权问题进行约定。张广南认为,王某的辩解违背了车辆转让常识。车辆牌照是车辆的附属物,车辆转让就应包含车辆牌照。另外,就王某所称车辆牌照问题发生争议后,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承诺收到3000元补偿金后放弃车辆经营权的辩解,因王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李某予以否认,出租车公司亦未予以认可,故法院不予采信。

原、被告之间的诉争焦点表面上是一辆行将报废的出租车的所有权,其实双方的真正目的是争夺更新车辆的经营权。而要厘清个中原因,首先要弄清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

实践中,个人要进入出租车行业,必须通过下述三种渠道:第一种渠道,出租车公司既拥有车辆产权,又拥有车辆营运权,个人只能承包车辆,双方属于承包关系;第二种是公司拥有营运权,个人和公司共同出资购置车辆,双方属于融资租赁关系;第三是公司拥有营运权,车辆由个人购买,双方属于挂靠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上述第三种关系。而不管哪种法律关系,出租车公司都是名义上的产权和营运权的所有者,最终就导致出现了两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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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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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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