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环境法网
【摘要】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存在着多种观点,本文通过对侵权行为法领域的归责原则的分析,并结合目前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提出了以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并探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未来的走向和发展。
【英文摘要】there are several views as to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in environmental tor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in the tort law, together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tort liability in china, this thesis puts forward a liability fixation system in environmental tort liability, where the non-fault liability takes a main place while the fault liability is subsidiary. the author also discusses the future trend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non-fault liability in environmental tort.
【关键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英文关键词】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principle of non-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equal liability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对自然环境施加不良影响,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从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有关环境权益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或已经造成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原因行为的价值正当性、原因和过程的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环境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解决的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它决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等。因此,确立合理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对构建环境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拟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出发,立足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探讨目前我国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并对占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主导地位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走向和发展做出分析。
一、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全部侵权责任规范的基础,直接体现了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取向和价值功能。
可以这样说,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都是建立在归责原则的基础之上的。目前侵权法学界由于对侵权责任原则的标准不同,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学者们对归责原则体系的构造也有着严重的分歧,形成了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等不同的学说。其中,一元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过错责任;二元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元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三项原则。其中,公平责任原则是对前两种情况都不能采用又显失公平情况下的一种补救原则,即当事人都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一)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源于罗马法,其基本含义为,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承担民事责任,即主张无过失即无责任”。公元前287年的古罗马时期的《阿奎利亚法》正式采用过错归责原则。12世纪,波伦那修道士格拉地蒂安对无犯意即无罪行”的格言进行了理论发挥,对犯意的两种情况--故意和过失进行了更清晰的区分。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能促使个人活动不必因顾及赔偿问题而处处谨小慎微,从而有利于企业的活动和经济的发展,而深受自然法学派的赏识。于是,它便作为罗马法中最有价值的遗产被近代资产阶级民法学继承下来。17世纪,法国的法官多马在《民法的自然秩序》中提出应把过错作为赔偿责任的标准。这一观点对《法国民法典》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从19世纪起,过错责任原则相继在英国、德国确立。作为人类理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任原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进步性,现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基本上将其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它与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一起构成近代私法的三大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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