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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基本概念、范围的界定与原告类型的设定
发表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64

【摘要】本文在厘清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环境损害相关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进行了分析和界定,分析了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促进公众参与,维护环境法治、制约公权力以及保护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的意义,特别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中的原告类型的设定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该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类型;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团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基本概念的厘定——环境损害、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

   

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涵义,首先应界定与之相关的两个基本问题:环境损害与环境公益。

   

环境公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对公共利益”(或公益”)的界定向来是一个复杂而又难以明确的问题。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亦称公益,是一个多面性、多层次、多变性、弹性较大的概念,一般认为是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或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利益,从字义而言,是一个与个体、私人利益相对应的概念。私人利益指的是单个社会主体的利益,公共利益则着眼于社会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之公共”,英文名称public,按照《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public意味着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1]其实质是某一群体的共同利益,是各种利益主体共同利益,表现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它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也不是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加总,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综合体。公共利益,主要应该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社会公共利益即社会全部或者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二是国家的利益。

   

庞德认为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又分为六类:…第四,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这个内容包括:保护自然资源,即对森林、能源等的保护;…”。[2]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公共物品的特点与私益物品明显不同,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消费的非排他性。2、收益的非排他性。3、公共物品的生产具有较高甚至无法计量的私人交易成本。[3]通过对比公共物品与私益物品的特点来分析环境的性质,可以看出,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环境保护所提供的效果也是公益的。大部分环境公共物品的供给形式具有整体性,不能把它分割成若干部分而分别供应给不同的环境消费者。

   

当然,实际上也不是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如上述公共物品的特征所概括的那样,是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涵盖范围也很宽,具有层级性。一般地说,凡是公共消费的物品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完全公共消费而无私人消费的物品就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否则,就是不纯粹的公共物品。各类公共物品之间有很大差异,同样的公共物品在不同的情况下也可能有不同的公益纯度。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又呈现出多种多样的特征,因而也可以进一步区分其类别。就环境公共物品来讲,根据其性质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独占、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如土地、森林、矿产、水等各种自然资源,它们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也可为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而拥有使用权、收益权等)而具有一定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当然这种独占性和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对这些资源的利用和收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一类是不可独占、不具有排他性的环境公共物品。如大气(特别是臭氧层)、生态效益、生物多样性等,不可能为某个个体独占,其利用也不可能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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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6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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