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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XX家具城虚假广告宣传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24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20日,竹山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位于竹山县xx镇xx家具城卖场内悬挂有金虎家私“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上榜央视cctv-2”、“上榜央视cctv-3”的宣传用语,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xx家具城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交金虎家私“央视上榜品牌”的证书及资料。竹山县工商局通过网络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进行查询取证,中央电视台广告部发出严正声: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给任何企业、产品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cctv上榜品牌”、“cctv央视荣誉播出品牌”、“cctv央视广告品牌”、“cctv中央电视台质量报告上榜品牌”、证书或荣誉称号,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因此,xx家具城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有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金虎家私荣获“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是长期从事商品零售企业,在管理和进货渠道上都应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本不应出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可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其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卖场内悬挂有金虎家私“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上榜央视cctv-2”、“上榜央视cctv-3”的宣传用语,又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明材料。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金虎家私荣获“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这说明经营者只是为了以盈利为目的,而从忽视了学习政策、法律、法规,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正确地把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竹山xx家具城虚假广告宣传一案作出的处理,使当事人在该案中得到了很好的教育。该案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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