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法》亟待补充修改和完善
侯耀华在博客(公开信)中说:“通过几天核实了一些情况,这些广告大约是在三至六年前的期间内做的。”
假如这些话是真实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侯耀华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倘若追究侯耀华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没有对广告代言人做出法律责任的规定。只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条例也没有对明星代言广告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说,从法律的角度讲,侯耀华在代言虚假广告事件中,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他直接参与了虚假广告的策划、设计和制作,否则,他也是个被蒙蔽者。
那么,在“代言门”事件中,真正的责任者或说真正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或处罚的是谁呢?
很明显,是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即制作虚假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者!
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说侯耀华在“代言门”事件中,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就可以完全逍遥了!
不是,他可以逍遥法外,却不能逃避和回避道德的责任和自省、自律!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在侯耀华的意识中,是清醒地知道他所代言的广告是有虚假的成份的,这从他的那句“可以说全世界的广告,全都有夸张的成份在里面;因为要不夸张就不叫广告”话中就能得到证明!而像侯耀华“代言门”现象,在当时又是很普遍的。不仅明星,也不仅在医药、食品等领域,几乎在任何存在利益纷争的领域,都有人(包括专家、学者、教授、著名人物等)参与造假和广告!这是一个极其普遍、严重的社会问题!
从这里,不仅可以看到,我们的社会道德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甚至危机;还可以看到我国的现行法律还有许多缺陷,亟待补充修改和完善!
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虽然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似乎对明星(不仅明星,包括一切自然人)代言虚假广告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只是规定食品代言方面的,而其他如医药、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虚假广告代言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而现行的《广告法》已经明显不能适应、调节急速发展的社会形态和需要,因此,亟待补充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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