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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文化旅游特色商业街区发展扶持管理意见
发表时间:2014-01-24 浏览次数:156

市政府关于印发姜堰市文化旅游特色商业街区发展扶持管理意见的通知

姜政发〔2012〕82号

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 周网龙律师团队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姜堰市文化旅游特色商业街区发展扶持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姜堰市文化旅游特色商业街区

发展扶持管理意见

为加快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中天清华园滨河商业街区、东方不夜城商业街区、鹊仙岛商业街区四个特色商业街区的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特提出如下扶持管理意见。

一、成立特色商业街区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和服务工作。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由广播电视台牵头负责,中天清华园滨河商业街区由发改委牵头负责,东方不夜城商业街区由商务局牵头负责,鹊仙岛商业街区由溱潼镇牵头负责,并安排专人入驻挂牌办公。

二、各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公室须制定商业发展规划,报市发改委初审后提交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对新入驻的商户,由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公室初审并帮助办理相关证照(商户只需提供身份证和经营范围),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初审合格的,相关部门前置许可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办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工本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相关必须缴纳的费用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决。

四、对符合商业发展规划新入驻的企业,且投资额或纳税额在一定数额以上(标准由各专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其缴纳的各项税费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对入驻特色商业街区的省级名店,第三年起按当年纳税额的地方留成财力的40%给予奖励,入驻国家级名店,按当年纳税额的地方留成财力的60%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符合发展规划要求的经营户,按规定要求制作门店招牌和安装霓虹灯且接受统一招标采购的,经审核,其安装费用由开发商给予20%补助。

七、对开发商招租的符合商业发展规划的经营项目,经营连续满两年以上的,第三年由属地财政给予10元/平方米的房屋租金补贴。

八、有关职能部门对入驻特色商业街区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须经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公室向特色商业街区发展领导小组报告,涉及刑事或重大违法情况外,对特色商业街区业主的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准强行向特色商业街区内业主拉赞助、摊派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九、本意见中纳税销售、上缴税收等实行企业注册名称和相关经济指标同口径考核。关联企业或一企多牌之间的开票销售,不得计入纳税销售收入考核指标。各部门查补的企业税收、政府性基金不作为实际缴纳税费统计。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对其经济指标的验证报告。对不缴、少缴和偷逃税费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除按规定补缴税费、缴纳滞纳金、罚款外,取消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资格。

十、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中多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十一、本意见各项奖励按财政分税制确定的财政收入级次,由市、镇财政分别负担,市财政统一结算兑现。

十二、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姜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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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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