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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60

一 受教育权的性质

受教育权是许多国家的宪法以及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共同规定了的权利,但在庞大的权利体系中,受教育权处于何种位置,其性质究竟是什么,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一些初步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公民权说

该说认为“受教育权实质是一种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享有主权的国民为有效行使政治权利并扩大其参政能力而要求国家帮助创造文化教育的权利。”[1]也有学者将此说称为“人民主权说”,认为“受教育权是实现人民真正享有主权的必备条件”,因为“人民要真正成为主权的享有者,必须理解基本的政治原理,清楚政治的运作及政府行事的规则。这一切只有通过学习才能获得”。[2]日本的中村睦男先生认为,“受教育权的保障具有主权者教育的意义,受教育权是为了使国民现在和将来具有一定的政治能力,使之能稳固民主主义政治。”[3]

笔者认为此说难以成立。首先,受教育权从权利主体上看应属于所有人,是一种人权,而不应仅仅属于公民,不应只是公民权。现代许多国家之所以将其规定为公民权,是因为经济社会等条件的限制不能平等保障给所有人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因而在宪法或法律上只规定其为公民权,在实践中往往是“优先”保障本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而不是对非公民的其他人的受教育权完全不予保障),但这并不能成为给受教育权定性为公民权而排斥其人权属性的理由。其次,受教育本身也并不属于政治范畴,不只是为了政治的目的。公民受教育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参与政治,有的是为了谋求自己的事业发展,有的是为了生计(就业),有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求知欲,……将受教育仅仅理解为“是为了使国民现在和将来具有一定的政治能力,使之能稳固民主主义政治”,无疑是偏狭的。如果说此论点是“关于受教育权本质最早的理论,盛行于18、19世纪”,[4]因而情有可原的话,那么,今天如果仍然固守这样的观念,未免有政治癖之嫌,或者是国家主义的一相情愿。的确,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有助于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的能力,有助于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5]但即使如此,受教育也只是“实现人民真正享有主权的必备条件”,是民主政治的“条件”而不是民主政治本身。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对人民的当家作主是有益的,但享有受教育权不等于当家作主,而只是有利于“实现”其当家作主。权利和权利的实现不是一回事,不能把有利于实现某一权利当作该权利的性质,不能因为受教育权有利于实现政治权利就认为受教育权等于政治权利。事实上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不仅对人民参与民主政治有益,而且对人们保护自己的人身权、人格权、对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等等也都是有益的,那么受教育权在性质上是否也是人身权、人格权或信仰自由呢?以此类推,受教育权的性质可以划归为任何一类权利(也就等于未归类于任何权利),因为受教育权对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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