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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的私益性及其私事化倾向的遏制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101

摘 要:义务 教育 是公益性与私益性共存并以公共利益为主导取向的公共物品,公益与私益可以在一定 社会 条件与政策规制和调控下整合兼容。当下日趋突出的义务教育私事化倾向是对义务教育私益性的僭越、放大和绝对化,表现为部分教育主体在教育目的取向、机会选择、 内容 实施及服务关系的价值评判和行为上的误解,构成对义务教育公共利益的损害,侵蚀到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基础。为此,应积极采取政策和措施,使义务教育私事化倾向得到有效遏止。

关键词:义务教育;公共性;公益性;私益性;私事化倾向

教育具有私益性吗?私益性与公益性是什么关系?不同类型和阶段教育的公益性和私益性有什么不同?进而言之,义务教育有私益性一面吗?义务教育的私益性应放在什么位置或满足到什么程度?用什么方式来提供和满足这种私益性诉求?私益性与私事化有什么不同?义务教育中存在哪些私事化倾向?如何对待义务教育的私事化倾向?这是我们不容回避的 理论 和现实 问题 。本文试图从厘清义务教育提供者与消费者——国家与受教育者及家长之间的教育利益关系入手,以求对这一问题的初步应答。

一、义务教育:具有私益性一面吗?

现代 教育的公共性及其公益性无容置疑,而对于教育有无私益性一面,学者们似有着不同观点。劳凯声教授认为,由于利益格局多元化和市场的介入,传统的教育公益性受到挑战。他提出,教育兼有公共消费和私人消费双重性质,我国当前建立的公共教育体制对应的是一种公共性事业,提供的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公共物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并通过政府和市场两种途径来提供,形成一种市场化公益行为。王一涛、安民等学者提出,教育是不是公共产品,不是决定于自身,而是依赖于被提供的方式。教育(即使是基础教育)既可以作为公共产品,又可以作为私人物品。教育由政府提供,将成为公共物品;由市场提供,则成为私人物品。由于教育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无论从教育资源配置效率还是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都需要政府补贴,使之成为公共物品。夏志强则认为,教育私益性是义务教育阶段出现产业化运作的唯一合理解释。其言下之义是公办的义务教育不具有私益性。在教育实践领域,义务教育这种公益与私益博弈与矛盾更是复杂难辨,莫衷一是。

众所周知,古代教育是作为一种私(家)事,以私益诉求为主导。私学从举办者到就学者以及其接受教育的目的,所谓“读书做官”,“学而优则仕”。为人父母者更是“望子成龙”。甚至,古代教师的身份和从业动机也是一种私人性质或以私益为主导的。官学举办者和管理者是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但私有制下的社会制度决定其教育性质的私有属性,即为统治阶级利益集团服务。现代教育作为现代 经济 发展 的必然产物,由少数统治集团垄断而成为现代国家的一种公共事业。义务教育的产生,使儿童教育由原先以家庭或 政治 团体负责为主,转向由国家举办和提供的一种面向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旨在培养社会合格成员的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教育。由此,教育由原先的一种“私事”(private good),发展成为在 法律 框架下国家提供和保障的一种“公益性事业” (public good)。这是现代教育制度的基本特征和 历史 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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