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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71

摘 要:教育公平是教育基本普及之后面临代写论文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当在分析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各自的本质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只有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实施个性化教育,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关键词:公平;均衡;差异;个性化教育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的本质内涵及相互关系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如一个县、地区、省的范围内,学校与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方面、教师资源方面,实现相对均衡,保证所有学生受教育权利与机会的平等和公平。均衡发展的内涵主要包括办学条件、教师资源、教育质量的均衡,其外延主要包括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的均衡。

均衡发展不是教育发展的目标,它是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实现“向所有人提供保证质量的教育”的途径。不能把均衡和优质对立起来,即既不能单纯追求不公平的优质,也不能追求低水平的均衡。均衡发展与优质发展是统一的。均衡发展的本质在于缩小教育差距,通过普遍提高办学条件和师资水平,为实现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让他们都享有同等机会和同样优质教育的目标创造条件。

2.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样两个基本方面。

就层次而言,教育公平可区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这样三种不同类型的公平,各自表现为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受教育者成就机会的均等(即:每个人都有实现他自己的潜力和享有创造他自己未来的权利。从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均等到受教育者成就机会的均等,这个演变的序列代表着“教育公平”的不同尺度,标志着“教育公平”的不同程度。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平等是实现受教育者成就机会均等的条件,而受教育者成就机会均等则是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平等的最终目标。

就性质而论,教育公平可分为均等性的公平和非均等性的公平。均等性的公平,即平等地对待相同者,是一种水平性的、横向的、平均性的公平;非均等性的公平,即不均等地对待不同者,是一种垂直性的、纵向的、不均等的公平。教育权利平等属于均等性的公平;教育机会均等是均等性公平和非均等性公平的有机结合;受教育者成就机会的均等主要是非均等性的公平,即以承认个体差异、发展的不平衡性为前提,为每个学生提供不同的教育,使其天赋、个性得以充分发展。这样的公平,是教育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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