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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民受教育是国家的宪法义务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276

教育部表示今年将建立国家助学体系扶持高校贫困生,并免除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杂费和书本费。教育部部长周济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教育公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教育部门要把怎么样处理好教育的快速发展和教育公平之间的统筹和协调,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来抓。 

与此相反,有一种观点认为,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条件还没有成熟,国家财力也难以应对”。对此,2月2日湖南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张国骥接受《中国青年报》的采访,他反驳说,抓这项工作已迫在眉睫。“钱永远都不会够。如果等到钱够了再考虑,肯定会延误教育事业。” 

让每一个公民都受到受教育是国家的义务,而且是一项宪法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收入、家庭等等,都和受教育有关,如果有条件,没有人会拒绝受教育。所以目前我国国民受教育的程度之低,并不是国民本身造成的,而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有着莫大关系。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该规定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建立起一种社会契约关系,一个自然人具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成为公民,国家就必须承担起宪法规定的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义务和责任。 

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那么国家就应该承担其费用,否则,这种规定就是客观上肯定,主观上否定,也就是说,在宪法上规定得尽善尽美,其实就是不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其中隐含的说法,就是国家对教育应该完全承担义务,实行免费。我无法从该条款中读出相反的意思。可以说,目前教育部的所做所为是一个进步的迹象,也就是改变原来因为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无法履行国家宪法义务的状况。 

教育部长周济称教育面临的最大困难为投入不够。钱不够确实能够制约教育,但是不能拿钱不够作为拒绝国家履行宪法义务的理由。在目前情况下,没有人敢站出来说,zgzf已经按照国际一般水平投入了资金。这时候我们是否可以说在事实上,政府违反了宪法,至少是没有履行好宪法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肯定是国家的宪法义务。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本来应该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而不能由家庭分担。在现有由家庭分担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家庭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付的费用,那么国家不能眼巴巴看着他们的孩子上不起大学,不施加以救济和帮助。否则就是没有承担起宪法义务。如果国家提供和保障了宪法规定本来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受教育权,情况将会大有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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