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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83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从此将翻开崭新的一页。现就新《义务教育法》所提出的新要求作一阐释。

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新体系

新《义务教育法》首次确立免费原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我国政府已经决定,自2006年春季起,免除西部省份4900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到2007年,中、东部地区各省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这意味着,中国义务教育阶段80%的学生将不再交纳学杂费,意味着在农村全面免征农业税的同时,完整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即将从中国广袤的农村发端,展现一幅崭新的蓝图。

新《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新《义务教育法》将近几年实行的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有关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由此,困扰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投入严重不足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本解决。

新《义务教育法》确定了经费保障新体系。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等等。这是对过去“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等义务教育投入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保证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根本转变。此外,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从法律上杜绝了过去那种“转移支付被转移”、“上进下退”等漏洞,使义务教育经费有了切切实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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