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1年8月27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1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02年4月8日公布 2002年4月20日施行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德育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全市到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一)南明区、云岩区到1995年,白云区到1996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二)花溪区、乌当区及小河区,到1995年基本实现初等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三)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到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 义务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实施义务教育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经常工作,计划、财政、规划、城建、工商、劳动、人事、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六条 南明区、云岩区以区为单位,其他地区以乡(镇)为单位,分地区、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应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经检查批准后,依法宣布实施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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