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也是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新义务教育法从内容到形式,从责任到措施,都有很大拓展,规定更为详尽。新义务教育法回应了当前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通过细读研究后,笔者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具有三大转变。
一、义务教育社会背景的转变
1、管理体制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的体制改革,使得我国的管理体制权限重新收归中央,特别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将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从原来的11%上升到现在的60%左右。在这种条件下,仍然按照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负责制”之规定实施,无疑会加重地方负担,造成义务教育经费短缺以及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象。
2、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刚好是我国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初期,国家财政比较短缺。在这种环境下,通过立法,规定以“征收教育费附加”和集资捐资办学的方式来解决举办义务教育国家财政不足的矛盾,也是当时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国家实施了国有企业改革,使很多企业甩脱了包袱。与此同时,国家也把视角放在“三农问题”上,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停止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这些举措有效减轻了企业和农民负担,激发了企业和农民发展经济热情,却使义务教育陷入了危机,义务教育失去了经济来源,县级财政无法也无力支付高额的教育经费,《义务教育法》的修改迫在眉睫。
3、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倚重教育以获得自身发展,义务教育不再仅仅是看作家长和学生的义务,更多的是作为个人的一种权利。人们不仅希望有学上,更希望有好的学校上学,由此衍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贱踏了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公正性。政府能否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以及如何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正性,成为修订《义务教育法》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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