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民生政策 > 社会热点 > 教育 > 大学生游泳溺水事件
大学生游泳溺水事件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505

案情: 

2001年7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大学学生董某在学校龙舟游泳池游泳时溺水身亡。龙舟游泳池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长期免费向公众开放,面积是标准泳池的两倍,深、浅水区无明显标志,能见度低,也没有配备安全设施和救助人员。 

2002年6月,董某的父母以其子在该游泳池遇险得不到及时救助而丧生为由,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集美大学校委会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最后判决,因被告没有尽到对董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但董某也有过失,故原、被告按实际过错的大小以8:2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法院判决被告存在的侵权行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认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必要安全保障义务,是旅馆、饭店、银行、学校等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公共事业的经营者,在经营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或者依照法律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义务的来源,一是法律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二是合同义务,即在合同条文中规定了一方对另一方有安全保障义务;三是附随义务,即依照合同的性质或者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对相对人所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所谓“必要”,则是根据经营者或者义务人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的性质决定其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没有尽到这种注意义务,义务人就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大学生游泳溺水事件”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其它社会热点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2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