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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违反义务教育法也要被问责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440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备受瞩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现行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贫困地区教育投入不足,使得部分地区无力办学,以各类“学杂费”的形式将负担转嫁给学生家庭。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被视为涉及利益人群最广的社会公益事业之一。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获表决通过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就本次修法中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国务院及各级政府违反本法都将被问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本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陈小娅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

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引入了问责制。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同时,在本法“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前的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问责能否落到实处表示了疑虑。这些委员认为,目前我国教育经费的投入,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以县级政府为主。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义务教育法草案引入问责制,但现在却不清楚到底谁是直接责任人。

有委员即表示,“作为政府承担责任来讲,好像只能追究省长、市长、县长的责任,因为拨付的经费不足。不过,反过来省长、市长、县长又会说中央的转移支付不够,认为追究自己的责任没有道理。最后法律责任就无法追查,不了了之。”

陈小娅今天解释说,本法规定,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这里着重强调了三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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