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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研讨案例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321

案例 1

现象:

《湖北日报》2006年3月8日刊登了一封初中生的来信:我们是武汉某大学附中的一群初中生。十三四岁、十五六岁的我们,本应无忧无虑、快乐成长,但学校教育却使我们负担沉重、忧虑重重、心情郁闷!现在,学校的教育完全是为着升学考试进行的。说搞素质教育,其实只不过是一块金字招牌而已,甚至成了加重学生负担的借口。请看我们的作息时间:早上7时15分至20分到校(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在6时左右起床);每天8节课,偶尔有一节自习课,也总是被占用而上了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课(对应中考的主课);每天晚上都有不少家庭作业,一般要做到11时左右;每个周末是休息不成的,因为周日照常上课(但要另外交钱),而周六又有大量家庭作业要做。在这样的重压之下,我们的睡眠严重不足;我们没有正常的休息和娱乐时间;我们没有机会锻炼身体;我们没有机会做我们很想做的课外科学观察等实践活动。我们知道,学校、老师和家长这样待我们,肯定是一番好心,肯定是希望我们能成才。但是,他们知不知道,在这样的重压之下,在这样的状况中生活和学习,我们真的能够顺利长大成才吗?

专家点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会长 柳斌

上述现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育质量的提高应着重在转变育人模式上下功夫,教育教学要按教育法规减轻学生负担,实行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更多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让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德智体美都能得到健康发展。从这封信可以看出,孩子们反映了实际情况,这些现象反映了教育行政管理的缺位。学校的做法是违反教育规律、违反《义务教育法》的,不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教育工作者应当充分重视这些学生心中的呼声,并从实际出发进行整改,不要让孩子一再失望下去。凡是不符合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都应当废止。建议各级政府督导部门依法行政,加强依法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对那些明显违反教育规律,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做法给予严厉的批评,情况严重的予以曝光,责令及时整改。

案例 2

现象:

据本报记者2005年在内蒙古自治区所作的调查表明,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收入大幅增长,财政收入上亿元的旗县已达60个。但截至2004年11月,全区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平均到位率为37%,少数旗县的中小学,如和林格尔县的所有中小学,土默特右旗的城镇小学、城镇初中的生均公用经费甚至出现“零拨付”。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郭明伦在全区的教育工作会议上曾说:“对我们这样一个贫困地区而言,经费短缺,没钱办教育很难;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要点钱也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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