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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义务教育法》行为处罚意见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88

一、义务教育的性质与特征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的性质和特征:

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

义务教育的全民性,就是要求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免除义务教育的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义务教育的义务性,表现在实施义务教育既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监护人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

义务教育的免费性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费用,这是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的公共特点。

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

义务教育的强迫性表现为义务教育是依法由国家强制保证推行的。

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是指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国民的教育。

6、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义务教育的基础性是指义务教育要使全体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最基本的教育。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就是指人民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1、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达到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律责任。

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以及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由乡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从而影响了义务教育规划目标和办学条件的如期实现,其行为构成失职。

2、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负有法定责任保障学生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有关基层村委以及中小学校的校长、教师等,如发现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辍学,不采取措施解决,也不如实向上级报告的,属于失职行为。

3、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的法律责任

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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