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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取缔非法办班、整治民办教育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工作的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247

各县、区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整治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阜新市教育局关于集中整治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的意见》,针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含各类民办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各民办托幼园所、学前班等。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部分违规办学的实际及目前社会上的非法办班情况,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整治民办教育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办学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改校名、变更办学地址、更换负责人。不得以开设“分校”名义私自增设办学点。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规模。严格按《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内容开设课程,严禁私自增设项目或专业、超范围办学。

二、禁止未经备案(批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授课教学。

四、对公办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前班等,凡已批准的要严格规范其办学行为,纳入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未经审批者,一律予以取缔。

五、坚决取缔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非法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所有非法办学机构。

六、禁止在职教师未经批准参与有偿办班、补课活动。民办教育机构需要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上课的,被聘教师必须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在职教师学校同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持证上岗。

民办教育机构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到民办教育机构兼职任课时,由民办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领取《民办学校聘任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兼课审批表》,由被聘在职教师所在学校同意(盖章),经被聘在职教师所在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市教育局审批并颁发《民办教育机构上岗证书》。

按照上述规定,市、县区教育局按审批管理权限整顿规范民办教育机构,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工作。

集中整治时间从3月1日开始至9月底完成。市教育局将在集中整顿过程中对各县区进行抽查。并将整治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

县区教育局要组织专门队伍,设立举报电话并公示,大张旗鼓的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保证取得实效。各民办教育机构应进行自检自查,纠正违规之处。在限期内仍有违犯或达不到要求,将依法予以取缔或撤消办学资格。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教育局要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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