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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三百民办教育机构违规
发表时间:2012-05-30 浏览次数:139

厦门市民政局将“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列入2005年的工作重点。2月28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登记的最后一天,目前厦门市各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不足一半。在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还有一部分连经营许可证都未获得。据透露,这批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民办学校和教育类培训机构等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约300家。市民政局社团办助理调研员李济宗表示,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法组织,一旦出现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2004年12月29日,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厦门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此外,厦门市民政局将“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列入了2005年的工作重点。2005年1月19日,厦门市民政局和厦门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厦门市民间组织印章管理规定》。据介绍,此两项规定将在规范厦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扮演重要角色。

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根据去年12月发布的《厦门市民政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限期登记的通告》,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包括已取得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许可证)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属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

据厦门市民政局社团办助理调研员李济宗介绍,此举除规范民间组织外,实际上是保护合法的民间组织。

李济宗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除获得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证外,还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具有法律地位,成为民事行为主体。未经登记的属于非法组织,一旦出现纠纷,在诉讼过程中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两部规定的出台并非无源之水。李济宗介绍说,现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越来越多,但目前很多并没有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目前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主管是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资格审批,并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而登记部门则属于民政系统,主要是确定它们的法律地位。这两部规定将从登记上、管理上规范民办教育机构。

据李济宗介绍,目前,劳动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正在重新审核确认资格,没有列入此次清理。在经过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中,有些已不存在,如果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这些“消失”的民办学校就会有注销记录。同时,也可减少社会上利用教育骗取钱财的现象。市民政局社团办主任左丽华说,就代码而言,许多民间组织如果没有拿到代码,以后就没有年审。据了解,3月,厦门民办教育机构的许可证将要开始重新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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