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大幅度下滑,暴露出我国经济的结构问题——实物经济尤其是低附加值产业的过度开发与某些服务业发展严重不足的矛盾,通过体制改革推动教育、科技、文化等服务业的发展,尤其是民办教育的发展应提到战略高度给予重视。
一、民办教育存在的体制问题
30年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重新发展了民办教育。按照官方的定义,所谓民办教育是指非财政性的投资办学,它包括个人、团体、企业、事业等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教育机构。当初搞民办教育显然是舒解财政教育资金不足的权宜之计,今天它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民办教育(机构)的兴起对中国教育事业的大发展功不可没。一是弥补了被称为“公办”教育供给的不足。据统计,2007年全国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约11万所,在校学生2700万人。也有学者认为,2005年,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达3057万人;二是民办教育的兴起打破了公办教育的“大一统”或垄断局面,为教育的多元化发展和竞争作出了贡献;三是改善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效率,扩大教育自由,创新办学思路和教育方式,推动教育改革,并为中国教育体制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四是减轻了财政办学的压力,促进了教育产业的发展。但是,民办教育(机构)从无到有,是在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型或过渡中产生的。它必然带有过渡时期的“模糊”特征或非驴非马的体制特征。正由于体制不清、身份不明,民办教育缺乏长期战略,很难做大做强,一些中小民办教育机构甚至陷入种种困局之中。
1、准入规则的矛盾和混乱
准入规则是指民办教育者办学性质、条件、资质等法规和政策性的规定。本文仅讨论办学性质的规则问题。我国恢复非财政投入性质的办学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当初称为利用社会力量办学。发展民间力量办学显然是英明之举。但是应当看到,与西方发达国家由教会和有财产的贵族办学的非营利性目的不同(非营利性不是不要盈利,而是指不要投资收益),大多数不太富裕的中国人办教育则是一种谋生手段或谋利的职业,其中不少人是作为产业来投资的,追求回报是题中之义。办学的营利性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投资办学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什么不好,就像许多追求价值增殖的市场经营者也为社会提供使用价值一样,民办教育者在实现营利之时也为社会培养了人才。何况当初一些人是借贷办教育,不营利又如何还债?问题出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办学的性质进行了种种限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教育机构”。这种脱离实际的法规显然使民办教育者陷入尴尬境地。要么违法提取利润,要么作假,转移成本,抽逃资金,搞变相营利。更重要的是,由于投资及其收益没有法律保障,机会主义盛行,民办教育机构何以做大做强?为了摆脱立法的困境,其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又允许 “合理回报”,即从办学剩余并扣除发展基金后可提取利润。《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虽解决了办学者投资回报的合法性问题,但却与上位法的《教育法》中的禁止 “以营利为目的办学”规定相矛盾。换句话说,如果禁止民办教育营利,则不应有什么投资回报之说,如果允许民办教育营利,不仅有利润回报,而且应明确投资者的产权。如果归谁所有的产权不清,按什么方式进行分配不明,就会带来民办教育该不该收营业税和所得税?按什么规则定收税?该不该给予财政补贴和支持?土地使用是否给予优惠?终止后又如何清算等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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